不识字的情况下询问笔录最后要怎么写
针对“不识字的情况下询问笔录最后要怎么写”,我们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您分析直接回复的法律依据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:“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,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,应当向他宣读。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,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。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,应当签名或者盖章。”此处“签名或者盖章”可延伸至按手印,因不识字的当事人无法签名,按手印是其确认笔录内容的合法方式。同时,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六十三条也明确:“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,对没有阅读能力的,应当向其宣读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,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,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。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,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。”因此,不识字的当事人通过按手印或他人代签(需注明原因)签署询问笔录,符合上述法律规定,能确保笔录的法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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